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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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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在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需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然而,如果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則不受這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進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後需要進行變更或者歇業登記,根據法條規定,他們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登記手續。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們必須重新提交相關資料。不過,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延長期限,則可以不受這個六個月的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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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