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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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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舉行公聽會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參加人員,並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布期間至少十日。參加人員對會議紀錄有異議者,得於紀錄公布前間經過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提出異議期間經過後十日內更正或補充。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之公聽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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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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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舉行公聽會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參加人員,並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