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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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聽會人員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干擾會議之進行。主持人亦得要求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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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參加公聽會人員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干擾會議之進行。主持人亦得要求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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