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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三條規定辦理底泥品質檢測作業時,應於作業開始三個月前,提送底泥品質定期採樣及檢測計畫書(以下簡稱採樣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
  2. 前項採樣計畫書內容應包含水體基本資料、採樣布點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方法、檢測項目及採樣作業人員安全維護等事項,並應包含第八條第二款之說明。
  3. 採樣計畫書內容變更時,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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