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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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
- 2.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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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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