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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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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計畫、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2. 2.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環境教育機構於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認證內容辦理。
  3. 3.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應於其期限屆滿時起,停止以環境教育機構名義經營環境教育務。
  4. 4.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其期限屆滿時,認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經營環境教育機構業務,應重新申請認證。
  5. 5.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第一項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合計不得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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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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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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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計畫、最近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