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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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 2.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非本國人者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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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 非名詞
-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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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