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2.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本國人者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