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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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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對象應
攜帶
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
非
本國人者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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