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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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視事實需要,得於國外適當地點設辦事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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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20條規定,新聞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國外適當地點設立辦事機構,並且其組織通則可以由新聞局另行訂定。這表示新聞局具有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的權限,並且有權利自行制定組織通則來管理這些辦事機構的運作。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407號判決,行政機關也有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的權限,但必須遵守相關程序要件。這個案例提供了對於行政機關權限委任的適用情況,可以作為對新聞局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管理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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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