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應於開始執行職務後十日內,將證書及所加入之新聞記者公會會員證,繳由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報請市縣政府查驗後,轉請登記。其變更所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或解除職務後,而復執行職務者亦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