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記者應於開始執行職務後十日內,將證書及所加入之新聞記者公會會員證,繳由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報請市縣政府查驗後,轉請登記。其變更所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或解除職務後,而復執行職務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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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應於開始執行職務後十日內,將證書及所加入之新聞記者公會會員證,繳由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報請市縣政府查驗後,轉請登記。其變更所服務之日報社或通訊社或解除職務後,而復執行職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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