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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給予新聞記者證書,其已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撤銷其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因違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因貪污或詐欺行為,被處徒刑者。 三、禁治產者。 四、褫奪公權者。 五、受新聞記者公會之會員除名處分者。 六、國內無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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