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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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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給予新聞記者證書,其已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撤銷其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因違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因貪污或詐欺行為,被處徒刑者。 三、禁治產者。 四、褫奪公權者。 五、受新聞記者公會之會員除名處分者。 六、國內無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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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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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詐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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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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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聞記者法第 4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給予新聞記者證書,其已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撤銷其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聞記者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