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者,應於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向內政部為之: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在住址及永久通訊處。 二、學歷、經歷。 三、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其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之名稱地址,及開始執行職務之年月,與其服務期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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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者,應於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向內政部為之: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在住址及永久通訊處。 二、學歷、經歷。 三、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其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之名稱地址,及開始執行職務之年月,與其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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