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漫獎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