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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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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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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