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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2.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
  3.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4.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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