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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14-1 條(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建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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