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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14 條(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2.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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