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抱歉,我不知道廣播電視法第13條的相關內容。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新聞局之規定。
立法理由廣播電視事業,應有健全之組織與高水準之節目,故其組織之型態與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資格均應符合新聞局依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對於從業人員之資格,主管機關並不宜過度干預,爰修正本條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應有健全之組織與高水準之節目,故其組織之型態與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資格均應符合新聞局依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對於從業人員之資格,主管機關並不宜過度干預,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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