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廣播、電視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毀損或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廣播、電視執照,以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有關執照毀損、內容變更或遺失時,應於限期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及效期之相關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有關執照毀損、內容變更或遺失時,應於限期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及效期之相關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