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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12-2 條(執照毀損、變更或遺失之換、補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毀損或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2.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廣播、電視執照,以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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