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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12-1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應審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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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左列事項: 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 二、財務狀況。 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准者相符。 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 五、依本法受獎懲之紀錄及足以影響電臺營運之事項。
  2. 2.前項審查結果,主管機關認該事業營運不善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駁回其申請。
  3. 3.前項改善期間,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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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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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31 增訂)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左列事項:   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   二、財務狀況。   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核准者相符。   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   五、依本法受獎懲之紀錄及足以影響電臺營運之事項。   前項審查結果,主管機關認該事業營運不善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案件應審酌事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091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案件應審酌事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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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1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左列事項: 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