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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26節目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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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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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41226 制定)

新聞局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政府為宣導政令需要,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參加聯播或分別播送某項節目,以加強新聞報導與政令宣導。   二、按現狀主管機關得因宣傳或教育之需要,訂頒宣傳辦法,或指定轉播某電臺之節目,或洽定時間,約請人員,前往電臺自行播送。

(0921209 修正)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226 制定)

一、本條明定政府為宣導政令需要,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參加聯播或分別播送某項節目,以加強新聞報導與政令宣導。   二、按現狀主管機關得因宣傳或教育之需要,訂頒宣傳辦法,或指定轉播某電臺之節目,或洽定時間,約請人員,前往電臺自行播送。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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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