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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 第 26-1 條(電視節目內容分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2.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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