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台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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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臺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立法理由本條明訂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均不得將電臺設備,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以策廣播電視之安全,並防杜節目廣告化之流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訂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均不得將電臺設備,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以策廣播電視之安全,並防杜節目廣告化之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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