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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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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2. 2.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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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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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8 增訂)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條文
(1041218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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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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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44-2 條規定:「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4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4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