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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4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主管機關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2.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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