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廣播電視法
第 4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主管機關
依
第五條第二項
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二、違反
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
第五條之一第六項、第七項
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臺設立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廣告管理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輔導 §3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