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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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的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 1. 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2. 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3.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4.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規定者。 5. 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 6. 一年以內已受定期停播處分二次,再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 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在判決確定前,也得先予停播。 舉例: 在廣播電視節目中播送違反國家安全法律的內容,若經判決確定,則該廣播電視事業可能會被吊銷其執照。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廣播電視法本身,尤其是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煽惑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條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條文
- 廣播電視法 第 4 條條文
- 廣播電視法 第 7 條條文
- 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條文
- 廣播電視法 第 2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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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