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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 第 4 條(電波頻率之規劃支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2.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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