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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7電臺之停播與轉播特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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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台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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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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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41226 制定)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臺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在特殊情況下,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採取緊急措施。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226 制定)

本條明定在特殊情況下,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採取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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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7 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台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