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 8 條規定,電臺的設立與分配應該要力求普遍均衡,而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則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來定。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在設立電臺的過程中,確保各地區都能夠平衡地分配到電臺的設立資源。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364號、第678號解釋理由書 範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第678號解釋理由書,提及電臺應力求普遍均衡的規定,以確保電臺的設立能夠公平分配到各地區,進而保障公眾的權益。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新聞局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電臺之設置,受電波頻率限制,且在政策上應求其普遍均衡,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分配,以便統籌全局。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電臺之設置,受電波頻率限制,且在政策上應求其普遍均衡,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規劃分配,以便統籌全局。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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