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廣播電視法第9條為配合教育需求以及提高文化水準,保留適當的電波頻率供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播之需要。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書,廣播電視的電波頻率被視為有限性的公共資源,因此需要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其使用,以達成廣播電視的均衡發展,保障人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機會。這也包括了提供適當的電波頻率給空中教學與國際廣播之需要。
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要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新聞局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保留適當比率之電波頻率,俾於必要時設立專業電臺或辦理專業傳播之用,以充分發揮廣播電視之功能,及促進廣播電視學術研究之發展。
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旨在保留適當比率之電波頻率,俾於必要時設立專業電臺或辦理專業傳播之用,以充分發揮廣播電視之功能,及促進廣播電視學術研究之發展。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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