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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以及相關法規解說。
軍事機關設立軍用電臺,其所用發射方式、頻率及呼號,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處理。軍用電臺節目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軍用電臺之設置,情況特殊,乃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惟其節目仍應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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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並為更明確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用電臺之設置,情況特殊,乃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惟其節目仍應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並為更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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