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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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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以及相關法規解說。

立法沿革 3

(0641226 制定)

軍事機關設立軍用電臺,其所用發射方式、頻率及呼號,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處理。軍用電臺節目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軍用電臺之設置,情況特殊,乃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惟其節目仍應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0921209 修正)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並為更明確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41226 制定)

軍用電臺之設置,情況特殊,乃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由國防部、交通部會同處理。惟其節目仍應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並為更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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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