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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前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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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七項規定,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七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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