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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2.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3.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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