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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之罰則,以資防杜。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將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罰鍰。其餘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之罰則,以資防杜。
原條文第一項將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罰鍰。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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