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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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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2. 2.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3. 3.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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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10525 增訂)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之罰則,以資防杜。

(1041218 修正)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將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罰鍰。其餘未修正。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7105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電視增力機或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之罰則,以資防杜。

(1041218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將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罰鍰。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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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45-1 條規定:「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4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