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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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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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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10525 增訂)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未經許可逕行設立,或其製作之節目違反規定者之罰則,以利管理。

(10412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刪除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本條配合刪除。

(07105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未經許可逕行設立,或其製作之節目違反規定者之罰則,以利管理。

(1041218 刪除)

配合刪除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本條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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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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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45-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4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4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