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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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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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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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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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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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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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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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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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