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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
  2. 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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