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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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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
  2. 2.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廣播電臺在每次播音開始、結束或節目更換時,都應當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並在節目進行中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同時,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也要準用這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稱廣播、電視事業者,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之事業。根據此定義,廣播電臺在播音開始、結束或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以及在節目進行中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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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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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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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