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廣播電臺在每次播音開始、結束或節目更換時,都應當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並在節目進行中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同時,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也要準用這個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稱廣播、電視事業者,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之事業。根據此定義,廣播電臺在播音開始、結束或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以及在節目進行中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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