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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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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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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
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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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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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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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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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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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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