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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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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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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所稱播送總時間,係指節目表所載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廣告時間: 一、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三
規定
揭露
贊助者及為置入性行銷之時間。 二、電視事業所屬頻道節目之預告。 三、
非
屬廣告之政策宣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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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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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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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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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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