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包括政黨章程所明定職位的人員,但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以及政黨章程所明定的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的正、副主管。 舉例來說,如果某政黨章程明定了「宣傳部長」和「青年部副部長」等職位,那麼這些人員即屬於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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