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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