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5條,選任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依據《大紀元新聞網》上的資料,2014年台灣地方選舉選舉人會使用選舉所用選舉人名冊,將所選職缺的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內容出示給其他人。這說明了對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相關細則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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