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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