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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2.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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