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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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