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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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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法第13條對廣播、電視事業的組織規定有具體的內容。對於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根據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相關部門,其員額由事業自行決定。對於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根據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相關部門,其員額同樣由事業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根據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13條的規定,一家廣播事業欲提供專業的體育廣播節目,便應視其性質增設專業廣播部門,並自行設定適合的員額來保證該部門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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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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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