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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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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臺長、分臺長名冊。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3. 3.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六個月內,檢具股東名冊及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之各項書表,送請本會備查。
  4. 4.財團法人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送請本會備查。
  5. 5.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全年度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特定文件送交相關機關。其中,全年度節目報告書的格式由相關機關另行定義,而不同組織形式的廣播、電視事業,則須檢具不同文件。例如,公司組織的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需在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股東名冊和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的書表,而財團法人組織的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需在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廣播、電視事業及其節目內容的透明度和監管。透過提交相關文件,相關機關可以對廣播、電視事業的營運情況和節目內容進行監管和管理,有助於維護廣播、電視事業的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 相關法規解釋及適用案例,包括法院判決和行政處分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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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