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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臺長、分臺長名冊。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2. 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3. 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六個月內,檢具股東名冊及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之各項書表,送請本會備查。
  4. 財團法人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送請本會備查。
  5. 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全年度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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