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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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