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受讓人為法人者,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登記資料,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2.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所占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