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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廣播、電視事業,不適用之。
  2. 前項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其受讓人應無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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