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