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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2.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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