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
-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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