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
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