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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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