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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新聞局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訂電臺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教育文化節目、與公共服務節目所應占比率,俾確保電臺節目之均衡發展。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明訂電臺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教育文化節目、與公共服務節目所應占比率,俾確保電臺節目之均衡發展。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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