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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廣播電視法 第 17 條(節目之內容標準與時間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2.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3.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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