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登記證者,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根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遺失登記證的情況下,應於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並且依據該條款,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為:如果有一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遺失了登記證,並且在登報聲明作廢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那麼依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受理並作出相應的補發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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