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證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根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當登記證所載內容需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並且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根據裁判書中的法源資訊,可以舉出一例相關範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中提到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以及換照審查辦法中的具體審查項目和文件要求,這些都是與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2條的內容有關的法條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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